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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吊裝作業(yè)安全技術辦法
時間:2022-03-20來源:起重機廠家瀏覽次數:285
起重吊裝作業(yè)安全技術辦法
一、一般注意事項
1、對嚴重起重作業(yè)計劃以及起重作業(yè)所選用起重設備的技術規(guī)程、標準,應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明確規(guī)矩。
2、須通過設備、試車、作業(yè)的起重設備及其電力、照明、取暖等接線,行進軌跡或路面、路基的狀況及號志的設置等一切有關部分,均應由有關的專門技術人員進行查看和實驗,出具書面證明確認設備安全牢靠后,方可投入使用。
3、對起重設備的停置、燃料或附屬材料的寄存等一切有關環(huán)境及辦法,應事前予以查驗或提出規(guī)矩要求,以確保安全。
4、起重設備的操作人員和指揮人員應經專業(yè)技術培訓,并經實際操作及有關案值規(guī)程考試合格、取得合格證后方可獨立上崗作業(yè),其合格證種類應與所操作(指揮)的起重機類型相符合。起重設備作業(yè)人員在作業(yè)中應當嚴格履行起重設備的操作規(guī)程和有關的安全規(guī)章制度。
5、起重設備、吊索具和其他起重工具的作業(yè)負荷,禁絕超越銘牌規(guī)矩。在特殊狀況下,如有必要超銘牌使用時,應通過核算和實驗,并經本單位分擔出產的領導(總工程師)同意。因前史原因,沒有制造廠銘牌的各種起重機具,應經查算,并做荷重實驗后,方準使用。置辦起重設備,應按國家有關出產答應管理制度,從取得相應資質的企業(yè)中選購。
6、一切嚴重物件的起重、轉移作業(yè)應由有經歷的專人擔任,作業(yè)前應向參加作業(yè)的全體人員進行技術交底,使全體人員均了解起重轉移計劃和安全辦法。起重轉移時只能由一人指揮,必要時可設置中間指揮人員傳遞信號。起重指揮信號應標準。
7、凡屬下列狀況之一者,應制訂專門的安全技術辦法,經本單位分擔出產的領導(總工程師)同意,作業(yè)時應有技術擔任人在場輔導,不然禁絕施工。
(1)分量達到起重設備額定負荷的90%及以上。
(2)兩臺及以上起重設備抬吊同一物件。
(3)起吊重要設備、精細物件、不易吊裝的大件或在復雜場所進行大件吊裝。
(4)爆炸品、風險品有必要起吊時。
(5)起重設備在輸電線路下方或距帶電體較近時。
8、遇有大霧、照明不足、指揮人員看不清各作業(yè)地點或起重機操作人員未取得有用指揮時,禁絕進行起重作業(yè)。
9、遇有6級以上的勁風時,制止露天進行起重作業(yè)。當風力達到5級以上時,受風面積較大的物體不宜起吊。
10、各種起重設備的設備、使用及查看、實驗等,除應恪守本規(guī)程的規(guī)矩外,并應履行國家、行業(yè)有關部門頒發(fā)的相關規(guī)矩、規(guī)程和技術標準。
11、當起重設備處于相鄰建筑物、構筑物等設備的防雷設備接閃器的保護規(guī)模以外時,應按下表1的規(guī)矩設備防雷設備。野外作業(yè)的活動式起重機,再雷雨天應中止作業(yè),并將起重機伸臂放下或回收。
表1機械設備設備防雷設備的規(guī)矩
12、各起重設備的查看、實驗等作業(yè)可參閱附錄J的有關材料。
二、各式起重機安全作業(yè)規(guī)程
1.一般安全規(guī)矩
1.1沒有得到司機的贊同,任何任部準登上起重機或橋式起重機的軌跡。
1.2各式起重機的齒輪、轉軸、對輪等顯露的轉動部分,均應安設保護設備。
1.3格局起重機應該根據需要安設過卷揚約束器、過負荷約束器、起重臂俯仰約束器、行程約束器、連鎖開關等安全設備;其起重、變幅、作業(yè)、旋轉組織斗應該裝設制動器,其間起升和變幅組織的制動器應是常閉式的。臂架式起重機應設有力矩約束器和幅度指示器。鐵路起重機應安有夾軌鉗。
1.4起分量在30t及以上的橋式起重機,其起升組織的每一套獨立驅動設備應設兩套制動器,且每一套制動器均具有能獨自支撐額定起分量的制動能力。
1.5各式起重機的駕馭室均應裝有音響(喇叭、電鈴)或色燈的信號設備,以備操作時發(fā)生警告。
1.6起重機上的配電盤、變壓器及滑動環(huán)應有保護設備。
1.7起重機及起重設備上一切電纜,應用橡膠絕緣電纜;裸線只答應作為滑行導線。電源電纜應有專人(電工)擔任查看是否應磨損而有漏電現象,如發(fā)現膠皮損壞,應進行處理。
1.8起重機上應備有滅火設備,駕馭室內應鋪橡膠絕緣墊,制止寄存易燃物品。
1.9在軌跡上移動的起重機,除鐵路起重機外都應在距軌跡末端2m處設車擋和緩沖器。軌跡應接地,軌跡間應有電氣連接,每隔20m接地一次,接地電阻應部大于4Ω。軌跡上制止涂油或撒沙子。
1.10未經起重機械主管部門贊同,起重機械各部的組織和設備不得變更或拆換。
1.11對在起重機械應至少每月進行一次經常性查看,并做好記錄。起重機械每使用一年,至少應做一次全面技術查看。關于起重機的技術查看,首要,應查看其有無保險設備、聯鎖設備和防護設備,以及這些設備是否無缺;其次,再查看附件(繩子、鏈條、吊鉤、齒輪和轉動設備)的狀況與磨損程度及固定物(螺帽開口銷等)的狀況;對電力傳動的起重機,還應查看接地狀況。
1.12對新裝、拆遷、大修或改動重要功能的起重機械,在使用前均應按出廠說明書的要求,進行靜負荷及動負荷實驗。起重設備的查看與實驗參見附錄J。
1.13裝有過卷揚約束器、過負荷約束器、行程約束器以及起重臂俯仰約束器等的各式起重機,在作業(yè)時,指揮和操作人員應在其約束規(guī)模內作業(yè),制止使用這些安全設備來替代正規(guī)操作動作,但歸于自動化操作規(guī)模內的安全設備除外。
1.14吊物上不許站人,制止作業(yè)人員使用吊鉤來上升或下降。
1.15起重重物品應綁牢,吊鉤要掛在物品的中心上,吊鉤鋼絲繩應堅持筆直。制止使吊鉤斜著拖吊重物。在吊鉤已掛上而被吊物尚未提起時,制止起重機移動或做旋轉動作。
1.16起重機在起吊大的或大規(guī)矩的構件時,應在構件上系以結實的拉繩,使其不搖晃、不旋轉。
1.17起吊重物前應由作業(yè)擔任人查看懸吊狀況及鎖吊物件的捆綁狀況,以為牢靠后方準試行起吊。起吊重物稍一離地(或支撐物),就須再查看懸吊及捆綁狀況,以為牢靠后方準持續(xù)起吊。在起吊過程中,如發(fā)現繩扣不良或重物由傾倒風險時,應立即中止起吊。
1.18起重機傳動設備在作業(yè)中變換方向時,應通過中止穩(wěn)定后再開始逆向作業(yè),制止直接變更作業(yè)方向。作業(yè)速度不宜變化過大,加速或減速均應逐步進行。
1.19與作業(yè)無關人員制止在起重作業(yè)區(qū)域內行走或逗留。起重機正在吊物時,任何人禁絕在吊桿和吊物下逗留或行走。
1.20起吊重物禁絕讓其長時間懸在空中。有重物暫時懸在空中時,制止駕馭人員脫離駕馭室或做其他作業(yè)。
1.21制止用起重機起吊埋在地下的物件。
1.22起重機作業(yè)結束后,應摘除掛在吊鉤上的千斤繩,并將吊鉤升起;關于用油壓或氣壓制動的起重機,應將吊鉤降至地上,吊鉤鋼絲繩呈收緊狀態(tài)。臂架式起重機應將起重臂放至40°-60°,剎住制動器,一切操縱桿放在空擋方位并堵截主電源。如遇天氣預報風力將達6級時,應將臂桿轉至順風方向并松開反轉制動器;風力將達7級時,應將臂桿放下。
1.23起重機發(fā)生故障時,應及時修復,但不得在作業(yè)中進行調整或修理作業(yè)。起升組織進行調整或修理時,應將吊鉤降至地上;動臂式吊車變幅組織進行調整或修理時,應將伸臂降至地上或采納辦法將伸臂牢靠固定。
2.兩臺及兩臺以上起重機同吊一件物體時,應恪守下列規(guī)矩:
2.1綁扎時,應根據各臺起重機的答應起分量按份額分配負荷。
2.2每臺起重機的荷重均禁絕超越該機80%的額定起分量;當廠房內選用專用吊具兩臺橋式起重機抬吊發(fā)電機轉子時,每臺起重機的荷重禁絕超越該機的額定起分量。
2.3應由專人統一指揮,指揮人員應站在兩臺起重機的駕馭人員均能看清的當地。
2.4各臺起重機的起重繩應堅持筆直,升降、行走應協調一致。
2.5應在作業(yè)擔任人的直接領導下,依照由總工程師同意的安全技術辦法進行。
3.電動起重機應履行下列安全規(guī)矩:
3.1電氣設備應由電工進行設備、檢修和保護。
3.2電氣設備應安全牢靠,熔絲應符合規(guī)矩。
3.3電氣設備進行檢修和保養(yǎng)時,應先堵截電源。
3.4作業(yè)重如遇突然停電,應先將一切的控制器恢復到零位,然后堵截電源;作業(yè)結束或休息時,也應堵截電源。
3.5電氣設備跳閘后,應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合閘,不得強行合閘。
3.6漏電失火時,應立即堵截電源,制止用水澆潑。
4.橋式、門式起重機安全作業(yè)規(guī)程
4.1大型機組汽機房內的橋式起重機,應裝有牢靠的微量調節(jié)控制系統,以保證大件起吊時的牢靠性。由廠房臺架登上起重機的部位,宜設登機信號。
4.2任何人不得在橋式起重機的軌跡上站立或行走。特殊狀況需在軌跡上進行作業(yè)時,應與橋式起重機的操作人員取得聯系,橋式起重機應中止作業(yè)。
4.3起重機在軌跡上進行檢修時,應堵截電源,在作業(yè)區(qū)兩頭的軌跡上用鋼管夾夾住,并設標水牌。其他起重機不得進入檢修區(qū)。
4.4廠房內的橋式起重機的機身上不得隨意安設增加受風面積的設備。其駕馭室內,冬季可裝有電氣取暖設備,作業(yè)人員脫離時,應堵截電源。禁絕用煤火爐或電爐取暖。
5.活動式起重機安全作業(yè)規(guī)程
5.1起重機停放或行進時,其車輪、支腿或履帶的前端或外側與溝、坑邊緣的間隔不得小于溝、坑深度的1.2倍;不然應采納防傾=防崩塌辦法。
5.2作業(yè)時,起重機應置于平坦、堅實的地上上,機身傾斜度不得超越制造廠的規(guī)矩。不得在暗溝、地下管線等上面作業(yè);不能避免時,應采納防護辦法,不得超越暗溝、地下管線答應的承載力。
5.3作業(yè)時,起重機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及吊物等架空輸電線及其他帶電體的最小安全間隔不得小于表2和表3的規(guī)矩,且應設專人監(jiān)護。
表2與架空輸電線路及其帶電體的最小安全間隔
表3車輛(包括裝載物)外廓至無遮攔帶電部分之間的安全間隔
*括號內數字為110KV中性點不接地系統所使用
5.4長時間或頻繁地接近架空線路或其他帶電體作業(yè)時,應采納隔離防護辦法。
5.5履帶起重機行進時,反轉盤、臂桿及吊鉤應固定住,下坡時不得空擋滑行。
5.6履帶起重機吊物行走時,吊物應坐落起重機的正前方,并用繩子拉住,緩慢行走;吊物離地上不得超越50CM,吊物分量不得超越起重機其時答應起分量的70%。
5.7轎車起重機行進時,應將臂桿放在支架上,吊鉤掛在掛鉤上,并將鋼絲繩收緊。上車操作室制止坐人。
5.8轎車起重機及輪胎式起重機作業(yè)前應先支好悉數支腿后方可進行其他操作;作業(yè)結束后,應先將臂桿放在支架上,然后方可起腿。轎車式起重機除具有吊物行走功能者外,均不得吊物行走。
5.9鐵路起重機在挨近答應負荷時應夾好夾軌鉗,支好支撐并進行試吊。帶負荷向彎道內側旋轉或帶負荷行走時,其負荷量不得超過當時答應起分量的80%。起重機在坡道上逗留時,應在車輪下安設止輪器。
6.卷揚機運用安全規(guī)則
6.1基座的設置應平穩(wěn)、結實,上方應搭設防護作業(yè)棚,操作位置應有杰出的視野。
6.2旋轉方向應與控制器上標明的方向共同。運轉中改變旋轉方向,應待卷揚筒徹底中止后進行。
6.3制動操縱桿在最大操縱范圍內不得觸及地上或其他障礙物。
6.4卷筒與導向滑輪中心線(或滑輪切線)相筆直。卷筒軸心線與導向滑輪軸心線的間隔:關于平卷筒應不小于卷筒長度的20倍;關于有槽卷筒應不小于卷筒長度的15倍。
6.5鋼絲繩應從卷筒下方卷進,卷筒上的鋼絲繩應排列規(guī)整,作業(yè)時鋼絲繩卷繞在卷同上的安全圈數應不小于5圈;回卷后最外層鋼絲繩應低于卷同突緣2倍鋼絲繩直徑的高度。
6.6作業(yè)前應進行查看個試車,確認卷揚機設置穩(wěn)固,防護設施、電氣絕緣、離合器、制動設備、穩(wěn)妥棘輪、導向滑輪、索具等全部合格后方可運用。
6.7作業(yè)時制止向滑輪上套鋼絲繩,制止在卷筒、滑輪鄰近勇手扶運轉中的鋼絲繩,不得跨過行走中的鋼絲繩,不得在各導向滑輪的內側逗留或通過。吊其的重物必須在空中短時間逗留時,運用棘爪鎖住。
7.扒桿起重吊裝作業(yè)安全規(guī)則
7.1選用扒桿及其纜風繩應通過核算。扒桿一般應有四根纜風繩;人字扒桿應有兩根濫風繩;向前歪斜的扒桿如不能設置穩(wěn)定纜風繩時,應在其后面架設結實的支撐。一切纜風繩均應固定在已經核算過的地錨或建筑物上。
7.2新扒桿拼裝時,構件中心線誤差不得大于總支承長度的1/1000;屢次運用的扒桿再從頭拼裝時,每5m長度內中心誤差和局部塑性變形均不得大于40mm;在扒桿全長內,中心誤差不得大于總支承長度的1/200。拼裝扒桿的銜接螺栓必須緊固牢靠。
7.3扒桿的根底應平坦堅實、不積水。
7.4扒桿的金屬結構、銜接板、扒桿頭部和反轉部分等,應每年對其變形、腐蝕、焊、或螺栓銜接進行一次全面查看;在每次運用前,也應進行查看。
7.5纜風繩與扒桿頂部及地錨的銜接應結實牢靠;纜風繩與地上的夾角一般不大于45°;纜風繩與架空輸電線及其他帶電體的安全間隔應不小于表16-2的規(guī)則。
7.6地錨的散布及埋設深度應根據地錨的受力狀況及土質狀況確定。地錨坑在引出線露出地上的位置,其前面及兩邊的2m范圍內不得有溝、洞、地下管道或地下電纜等。地錨埋設后應進行具體查看,試吊時應指定專人看守。
7.7因為裝置斜臂扒桿而使建筑物的單個部分添加符重的,必要時應采納加固辦法,并應事前征得有關單位的贊同。
三、起重工用具運用安全規(guī)則
1、鋼絲繩、纖維繩(麻繩、棕繩、化纖繩)
1.1鋼絲繩的運用,應按照制造廠家技能規(guī)范的規(guī)則。如果沒有廠家技能規(guī)范的規(guī)則時,應按GB8918-2006《重要用途鋼絲繩》的規(guī)則從鋼絲繩上取樣實驗,以確定該鋼絲繩的技能功能。鋼絲繩運用重應加強壽數辦理,嚴厲按附錄J的有關規(guī)則按月查看;運用抵達壽數期,外表無缺的也要作廢。其他繩子也要遵循同一準則。鋼絲繩的查看作廢,除應契合GB/T20118-2006《一般用途鋼絲繩》的要求外,還應按照GB/T5972-2006《起重機用鋼絲繩查驗和作廢有用規(guī)范》進行查驗和查看。
1.2鋼絲繩應按其力學功能選用,并應裝備一定的安全系數。鋼絲繩的安全系數及合作滑輪的直徑應不小于表4的規(guī)則。
表4鋼絲繩的安全系數及合作滑輪直徑
注d為鋼絲繩直徑。
1.3繩子在運用前應仔細查看,鋼絲繩應避免打結或扭曲。
1.4鋼絲繩不得互相直接套掛銜接。插編式鋼絲繩吊索、環(huán)繩及用編結法銜接鋼絲繩時,其插編結合段長度不應小于鋼絲繩直徑的20倍,且不小于300mm。吊索及環(huán)繩應經1.25倍答應作業(yè)荷重的靜力實驗合格后,方可運用。
1.5在吊起重物時,其繩子間的夾角一般不大于90°,最大不大于120°。
1.6在任何狀況下制止鋼絲繩與電焊機的導線、其他帶電體、灼熱物體或火焰觸摸。
1.7通過滑輪或滾筒的鋼絲繩禁絕有接頭。往滑輪上纏繩時,應注意松緊,同時不使其扭卷。起重機的起升組織和變幅組織不得運用編結接長的鋼絲繩。
1.8鋼絲繩不得與物體的棱角、銳邊直觸摸摸,應墊以半圓管、木板等,避免鋼絲繩受損害。
1.9鋼絲繩在機械運動中不得與其他物體或相互間發(fā)生沖突。
1.10鋼絲繩端部用繩卡固定銜接時,繩卡規(guī)格應與鋼絲繩直徑相適應,繩卡壓板應在鋼絲繩首要受力的一邊,繩卡間隔應不小于鋼絲繩直徑的6倍,繩卡的數量應不少于表5的要求。繩卡銜接的結實狀況應常常進行查看。對不易挨近處,可選用將繩頭放出安全彎的方法進行監(jiān)督。
表5鋼絲繩端部固定繩卡的數量
兩根鋼絲繩用繩卡搭接時,除應恪守上述規(guī)則外,繩卡數量應比表16-5的要求添加50%。
1.11鋼絲繩、纖維繩均應在通風杰出、不濕潤的室內保管,要放置在架上或懸掛好。鋼絲繩應定期上油,纖維繩受潮后應加以枯燥,在運用中應避免碰到酸堿液或熱體。
1.12鋼絲繩上的塵垢及干枯的潤滑油,運用抹布和煤油將其鏟除,禁絕運用鋼絲刷及其他鋒利的工具鏟除。
1.13麻繩、纖維繩用作吊繩時,其許用應力不得大于0.98N/cm2。用作綁扎繩時,許用應力應下降50%。有霉爛、腐蝕、損害者不得用于起重作業(yè);有斷股者制止運用。
1.14纖維繩在濕潤狀態(tài)下的答應荷重應削減1/2,涂瀝青的纖維繩應下降20%運用。
1.15制止在機械驅動的狀況下運用纖維繩。
1.16堵截繩子時,應先將預訂堵截的兩邊用軟鋼絲扎結,避免堵截后繩子松懈。鋼絲繩在堵截前每邊需求扎結的道數為:麻心鋼絲繩3道,鋼心鋼絲繩4道。
2、卸扣安全運用規(guī)則
2.1卸扣應是鍛造的,并通過熱處理,制止運用鑄造卸扣。禁絕超負荷運用。卸扣不得橫向受力。
2.2卸扣的銷子不得扣在活動性較大的索具內。
2.3不得使卸扣處于吊件的轉角處。
3、吊鉤安全運用規(guī)則
3.1吊鉤應有制造廠的合格證等技能證明文件方可投入運用,否則應經校驗,查明功能合格后方可運用。新吊鉤應做負荷實驗。
3.2起重設備中所用的吊鉤和吊環(huán),運用鍛成的或用鋼板鉚成的,禁絕運用鑄成的或用鋼條彎成的。有裂紋或顯著變形的禁絕運用,也禁絕在吊鉤上焊補或在受力部位鉆孔。
3.3吊鉤應設有避免脫鉤的封口穩(wěn)妥設備。
4、滑車及滑車組運用安全規(guī)則
4.1滑車及滑車組運用前應進行查看,發(fā)現有裂紋、輪沿破損等狀況者,不得運用。
4.2在受力方向變化較大的場合和高處作業(yè)中,應選用吊環(huán)式滑車;如選用吊鉤式滑車,應對吊鉤采納封口穩(wěn)妥辦法。
4.3滑車組運用中,兩滑車滑輪中心間的最小間隔不得小于表6的要求。
表6滑車組兩滑車滑輪中心最小答應間隔
4.4滑車禁絕拴掛在未經核算的結構物上。運用開門滑車時,應將開門的鉤環(huán)緊固,避免鋼繩主動跑出。
4.5拴掛固定滑車的樁或錨,應按土質不同狀況加以核算,使之埋設結實牢靠。如運用的滑車可能著地,則應在滑車底下墊以木板,避免垃圾竄入滑車。
5、千斤頂運用安全操作規(guī)程
5.1運用前應查看各部分是否無缺。油壓式千斤頂的安全栓有損壞、螺旋式千斤頂或齒條式千斤頂的螺紋或齒條的磨損量達20%時,制止運用。
5.2應設置在平坦、堅實處,并用墊木墊平。千斤頂應與荷重面筆直,其頂部與重物的觸摸面間應加防滑墊層。
5.3制止超載運用,不得加長手柄或超過規(guī)則人數操作。
5.4運用油壓式千斤頂時,任何人不得站在安全栓的前面。
5.5在頂升的過程中,應跟著重物的上升在重物下加設穩(wěn)妥墊層,抵達頂升高度后,應及時將重物墊牢。往下放時,應隨重物下放高度逐漸撤去墊板。
5.6用兩臺及兩臺以上千斤頂同時頂升一個物體時,千斤頂的總起重能力應小于荷重的兩倍。頂升時應由專人統一指揮,保證各千斤頂的頂升速度及受力基本共同。
5.7油壓式千斤頂的頂升高度不得超過限位標志線;螺旋式及齒條式千斤頂的頂升高度不得超過螺桿或齒條高度的3/4。
5.8制止將千斤頂放在長期無人照料的荷重下面。
5.9下降速度應緩慢,制止在帶負荷的狀況下使其忽然下降。
6、手動鏈條葫蘆安全操作規(guī)程
6.1運用前應查看吊鉤、鏈條、傳動設備及剎車設備是否杰出。吊鉤、鏈輪、倒卡等有變形時,以及鏈條直徑磨損量達10%時,制止運用。
6.2兩臺及兩臺以上鏈條葫蘆起吊同一重物時,重物的分量應不大于每臺鏈條葫蘆的答應起分量。
6.3起重鏈不得打扭,亦不得拆成單股運用。
6.4不得超負荷運用,起重能力在5t以下的答應一人拉鏈;起重能力在5t以上的答應兩人拉鏈,不得隨意添加人數猛拉。操作時,人員不得站在鏈條葫蘆的正下方。
6.5吊起的重物如需在空中逗留較長時間,應將手拉鏈拴在起重鏈上,并在重物上加設穩(wěn)妥繩。
6.6在運用中如發(fā)生卡鏈狀況,應將重物墊好后方可進行檢修。
6.7懸掛鏈條葫蘆的架梁或建筑物,應通過核算,否則不得懸掛。制止用鏈條葫蘆
一、一般注意事項
1、對嚴重起重作業(yè)計劃以及起重作業(yè)所選用起重設備的技術規(guī)程、標準,應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明確規(guī)矩。
2、須通過設備、試車、作業(yè)的起重設備及其電力、照明、取暖等接線,行進軌跡或路面、路基的狀況及號志的設置等一切有關部分,均應由有關的專門技術人員進行查看和實驗,出具書面證明確認設備安全牢靠后,方可投入使用。
3、對起重設備的停置、燃料或附屬材料的寄存等一切有關環(huán)境及辦法,應事前予以查驗或提出規(guī)矩要求,以確保安全。
4、起重設備的操作人員和指揮人員應經專業(yè)技術培訓,并經實際操作及有關案值規(guī)程考試合格、取得合格證后方可獨立上崗作業(yè),其合格證種類應與所操作(指揮)的起重機類型相符合。起重設備作業(yè)人員在作業(yè)中應當嚴格履行起重設備的操作規(guī)程和有關的安全規(guī)章制度。
5、起重設備、吊索具和其他起重工具的作業(yè)負荷,禁絕超越銘牌規(guī)矩。在特殊狀況下,如有必要超銘牌使用時,應通過核算和實驗,并經本單位分擔出產的領導(總工程師)同意。因前史原因,沒有制造廠銘牌的各種起重機具,應經查算,并做荷重實驗后,方準使用。置辦起重設備,應按國家有關出產答應管理制度,從取得相應資質的企業(yè)中選購。
6、一切嚴重物件的起重、轉移作業(yè)應由有經歷的專人擔任,作業(yè)前應向參加作業(yè)的全體人員進行技術交底,使全體人員均了解起重轉移計劃和安全辦法。起重轉移時只能由一人指揮,必要時可設置中間指揮人員傳遞信號。起重指揮信號應標準。
7、凡屬下列狀況之一者,應制訂專門的安全技術辦法,經本單位分擔出產的領導(總工程師)同意,作業(yè)時應有技術擔任人在場輔導,不然禁絕施工。
(1)分量達到起重設備額定負荷的90%及以上。
(2)兩臺及以上起重設備抬吊同一物件。
(3)起吊重要設備、精細物件、不易吊裝的大件或在復雜場所進行大件吊裝。
(4)爆炸品、風險品有必要起吊時。
(5)起重設備在輸電線路下方或距帶電體較近時。
8、遇有大霧、照明不足、指揮人員看不清各作業(yè)地點或起重機操作人員未取得有用指揮時,禁絕進行起重作業(yè)。
9、遇有6級以上的勁風時,制止露天進行起重作業(yè)。當風力達到5級以上時,受風面積較大的物體不宜起吊。
10、各種起重設備的設備、使用及查看、實驗等,除應恪守本規(guī)程的規(guī)矩外,并應履行國家、行業(yè)有關部門頒發(fā)的相關規(guī)矩、規(guī)程和技術標準。
11、當起重設備處于相鄰建筑物、構筑物等設備的防雷設備接閃器的保護規(guī)模以外時,應按下表1的規(guī)矩設備防雷設備。野外作業(yè)的活動式起重機,再雷雨天應中止作業(yè),并將起重機伸臂放下或回收。
表1機械設備設備防雷設備的規(guī)矩
地區(qū)年平均雷暴日( d)
|
機械設備高度( m)
|
≤ 15
|
≥ 50
|
> 15,<40
|
≥ 32
|
≥ 40,<90
|
≥ 20
|
≥ 90及雷害特別嚴重地區(qū)
|
≥ 12
|
12、各起重設備的查看、實驗等作業(yè)可參閱附錄J的有關材料。
二、各式起重機安全作業(yè)規(guī)程
1.一般安全規(guī)矩
1.1沒有得到司機的贊同,任何任部準登上起重機或橋式起重機的軌跡。
1.2各式起重機的齒輪、轉軸、對輪等顯露的轉動部分,均應安設保護設備。
1.3格局起重機應該根據需要安設過卷揚約束器、過負荷約束器、起重臂俯仰約束器、行程約束器、連鎖開關等安全設備;其起重、變幅、作業(yè)、旋轉組織斗應該裝設制動器,其間起升和變幅組織的制動器應是常閉式的。臂架式起重機應設有力矩約束器和幅度指示器。鐵路起重機應安有夾軌鉗。
1.4起分量在30t及以上的橋式起重機,其起升組織的每一套獨立驅動設備應設兩套制動器,且每一套制動器均具有能獨自支撐額定起分量的制動能力。
1.5各式起重機的駕馭室均應裝有音響(喇叭、電鈴)或色燈的信號設備,以備操作時發(fā)生警告。
1.6起重機上的配電盤、變壓器及滑動環(huán)應有保護設備。
1.7起重機及起重設備上一切電纜,應用橡膠絕緣電纜;裸線只答應作為滑行導線。電源電纜應有專人(電工)擔任查看是否應磨損而有漏電現象,如發(fā)現膠皮損壞,應進行處理。
1.8起重機上應備有滅火設備,駕馭室內應鋪橡膠絕緣墊,制止寄存易燃物品。
1.9在軌跡上移動的起重機,除鐵路起重機外都應在距軌跡末端2m處設車擋和緩沖器。軌跡應接地,軌跡間應有電氣連接,每隔20m接地一次,接地電阻應部大于4Ω。軌跡上制止涂油或撒沙子。
1.10未經起重機械主管部門贊同,起重機械各部的組織和設備不得變更或拆換。
1.11對在起重機械應至少每月進行一次經常性查看,并做好記錄。起重機械每使用一年,至少應做一次全面技術查看。關于起重機的技術查看,首要,應查看其有無保險設備、聯鎖設備和防護設備,以及這些設備是否無缺;其次,再查看附件(繩子、鏈條、吊鉤、齒輪和轉動設備)的狀況與磨損程度及固定物(螺帽開口銷等)的狀況;對電力傳動的起重機,還應查看接地狀況。
1.12對新裝、拆遷、大修或改動重要功能的起重機械,在使用前均應按出廠說明書的要求,進行靜負荷及動負荷實驗。起重設備的查看與實驗參見附錄J。
1.13裝有過卷揚約束器、過負荷約束器、行程約束器以及起重臂俯仰約束器等的各式起重機,在作業(yè)時,指揮和操作人員應在其約束規(guī)模內作業(yè),制止使用這些安全設備來替代正規(guī)操作動作,但歸于自動化操作規(guī)模內的安全設備除外。
1.14吊物上不許站人,制止作業(yè)人員使用吊鉤來上升或下降。
1.15起重重物品應綁牢,吊鉤要掛在物品的中心上,吊鉤鋼絲繩應堅持筆直。制止使吊鉤斜著拖吊重物。在吊鉤已掛上而被吊物尚未提起時,制止起重機移動或做旋轉動作。
1.16起重機在起吊大的或大規(guī)矩的構件時,應在構件上系以結實的拉繩,使其不搖晃、不旋轉。
1.17起吊重物前應由作業(yè)擔任人查看懸吊狀況及鎖吊物件的捆綁狀況,以為牢靠后方準試行起吊。起吊重物稍一離地(或支撐物),就須再查看懸吊及捆綁狀況,以為牢靠后方準持續(xù)起吊。在起吊過程中,如發(fā)現繩扣不良或重物由傾倒風險時,應立即中止起吊。
1.18起重機傳動設備在作業(yè)中變換方向時,應通過中止穩(wěn)定后再開始逆向作業(yè),制止直接變更作業(yè)方向。作業(yè)速度不宜變化過大,加速或減速均應逐步進行。
1.19與作業(yè)無關人員制止在起重作業(yè)區(qū)域內行走或逗留。起重機正在吊物時,任何人禁絕在吊桿和吊物下逗留或行走。
1.20起吊重物禁絕讓其長時間懸在空中。有重物暫時懸在空中時,制止駕馭人員脫離駕馭室或做其他作業(yè)。
1.21制止用起重機起吊埋在地下的物件。
1.22起重機作業(yè)結束后,應摘除掛在吊鉤上的千斤繩,并將吊鉤升起;關于用油壓或氣壓制動的起重機,應將吊鉤降至地上,吊鉤鋼絲繩呈收緊狀態(tài)。臂架式起重機應將起重臂放至40°-60°,剎住制動器,一切操縱桿放在空擋方位并堵截主電源。如遇天氣預報風力將達6級時,應將臂桿轉至順風方向并松開反轉制動器;風力將達7級時,應將臂桿放下。
1.23起重機發(fā)生故障時,應及時修復,但不得在作業(yè)中進行調整或修理作業(yè)。起升組織進行調整或修理時,應將吊鉤降至地上;動臂式吊車變幅組織進行調整或修理時,應將伸臂降至地上或采納辦法將伸臂牢靠固定。
2.兩臺及兩臺以上起重機同吊一件物體時,應恪守下列規(guī)矩:
2.1綁扎時,應根據各臺起重機的答應起分量按份額分配負荷。
2.2每臺起重機的荷重均禁絕超越該機80%的額定起分量;當廠房內選用專用吊具兩臺橋式起重機抬吊發(fā)電機轉子時,每臺起重機的荷重禁絕超越該機的額定起分量。
2.3應由專人統一指揮,指揮人員應站在兩臺起重機的駕馭人員均能看清的當地。
2.4各臺起重機的起重繩應堅持筆直,升降、行走應協調一致。
2.5應在作業(yè)擔任人的直接領導下,依照由總工程師同意的安全技術辦法進行。
3.電動起重機應履行下列安全規(guī)矩:
3.1電氣設備應由電工進行設備、檢修和保護。
3.2電氣設備應安全牢靠,熔絲應符合規(guī)矩。
3.3電氣設備進行檢修和保養(yǎng)時,應先堵截電源。
3.4作業(yè)重如遇突然停電,應先將一切的控制器恢復到零位,然后堵截電源;作業(yè)結束或休息時,也應堵截電源。
3.5電氣設備跳閘后,應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合閘,不得強行合閘。
3.6漏電失火時,應立即堵截電源,制止用水澆潑。
4.橋式、門式起重機安全作業(yè)規(guī)程
4.1大型機組汽機房內的橋式起重機,應裝有牢靠的微量調節(jié)控制系統,以保證大件起吊時的牢靠性。由廠房臺架登上起重機的部位,宜設登機信號。
4.2任何人不得在橋式起重機的軌跡上站立或行走。特殊狀況需在軌跡上進行作業(yè)時,應與橋式起重機的操作人員取得聯系,橋式起重機應中止作業(yè)。
4.3起重機在軌跡上進行檢修時,應堵截電源,在作業(yè)區(qū)兩頭的軌跡上用鋼管夾夾住,并設標水牌。其他起重機不得進入檢修區(qū)。
4.4廠房內的橋式起重機的機身上不得隨意安設增加受風面積的設備。其駕馭室內,冬季可裝有電氣取暖設備,作業(yè)人員脫離時,應堵截電源。禁絕用煤火爐或電爐取暖。
5.活動式起重機安全作業(yè)規(guī)程
5.1起重機停放或行進時,其車輪、支腿或履帶的前端或外側與溝、坑邊緣的間隔不得小于溝、坑深度的1.2倍;不然應采納防傾=防崩塌辦法。
5.2作業(yè)時,起重機應置于平坦、堅實的地上上,機身傾斜度不得超越制造廠的規(guī)矩。不得在暗溝、地下管線等上面作業(yè);不能避免時,應采納防護辦法,不得超越暗溝、地下管線答應的承載力。
5.3作業(yè)時,起重機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及吊物等架空輸電線及其他帶電體的最小安全間隔不得小于表2和表3的規(guī)矩,且應設專人監(jiān)護。
表2與架空輸電線路及其帶電體的最小安全間隔
電壓( KV)
|
< 1
|
1~ 10
|
35~ 63
|
110
|
220
|
330
|
500
|
最小安全距離( m)
|
1.5
|
3.0
|
4.0
|
5.0
|
6.0
|
7.0
|
8.5
|
表3車輛(包括裝載物)外廓至無遮攔帶電部分之間的安全間隔
電壓等級( KV)
|
安全距離( m)
|
電壓等級( KV)
|
安全距離( m)
|
35
|
1.15
|
220
|
2.55
|
63( 66)
|
1.40
|
330
|
3.25
|
110
|
1.65( 1.75)*
|
500
|
4.55
|
*括號內數字為110KV中性點不接地系統所使用
5.4長時間或頻繁地接近架空線路或其他帶電體作業(yè)時,應采納隔離防護辦法。
5.5履帶起重機行進時,反轉盤、臂桿及吊鉤應固定住,下坡時不得空擋滑行。
5.6履帶起重機吊物行走時,吊物應坐落起重機的正前方,并用繩子拉住,緩慢行走;吊物離地上不得超越50CM,吊物分量不得超越起重機其時答應起分量的70%。
5.7轎車起重機行進時,應將臂桿放在支架上,吊鉤掛在掛鉤上,并將鋼絲繩收緊。上車操作室制止坐人。
5.8轎車起重機及輪胎式起重機作業(yè)前應先支好悉數支腿后方可進行其他操作;作業(yè)結束后,應先將臂桿放在支架上,然后方可起腿。轎車式起重機除具有吊物行走功能者外,均不得吊物行走。
5.9鐵路起重機在挨近答應負荷時應夾好夾軌鉗,支好支撐并進行試吊。帶負荷向彎道內側旋轉或帶負荷行走時,其負荷量不得超過當時答應起分量的80%。起重機在坡道上逗留時,應在車輪下安設止輪器。
6.卷揚機運用安全規(guī)則
6.1基座的設置應平穩(wěn)、結實,上方應搭設防護作業(yè)棚,操作位置應有杰出的視野。
6.2旋轉方向應與控制器上標明的方向共同。運轉中改變旋轉方向,應待卷揚筒徹底中止后進行。
6.3制動操縱桿在最大操縱范圍內不得觸及地上或其他障礙物。
6.4卷筒與導向滑輪中心線(或滑輪切線)相筆直。卷筒軸心線與導向滑輪軸心線的間隔:關于平卷筒應不小于卷筒長度的20倍;關于有槽卷筒應不小于卷筒長度的15倍。
6.5鋼絲繩應從卷筒下方卷進,卷筒上的鋼絲繩應排列規(guī)整,作業(yè)時鋼絲繩卷繞在卷同上的安全圈數應不小于5圈;回卷后最外層鋼絲繩應低于卷同突緣2倍鋼絲繩直徑的高度。
6.6作業(yè)前應進行查看個試車,確認卷揚機設置穩(wěn)固,防護設施、電氣絕緣、離合器、制動設備、穩(wěn)妥棘輪、導向滑輪、索具等全部合格后方可運用。
6.7作業(yè)時制止向滑輪上套鋼絲繩,制止在卷筒、滑輪鄰近勇手扶運轉中的鋼絲繩,不得跨過行走中的鋼絲繩,不得在各導向滑輪的內側逗留或通過。吊其的重物必須在空中短時間逗留時,運用棘爪鎖住。
7.扒桿起重吊裝作業(yè)安全規(guī)則
7.1選用扒桿及其纜風繩應通過核算。扒桿一般應有四根纜風繩;人字扒桿應有兩根濫風繩;向前歪斜的扒桿如不能設置穩(wěn)定纜風繩時,應在其后面架設結實的支撐。一切纜風繩均應固定在已經核算過的地錨或建筑物上。
7.2新扒桿拼裝時,構件中心線誤差不得大于總支承長度的1/1000;屢次運用的扒桿再從頭拼裝時,每5m長度內中心誤差和局部塑性變形均不得大于40mm;在扒桿全長內,中心誤差不得大于總支承長度的1/200。拼裝扒桿的銜接螺栓必須緊固牢靠。
7.3扒桿的根底應平坦堅實、不積水。
7.4扒桿的金屬結構、銜接板、扒桿頭部和反轉部分等,應每年對其變形、腐蝕、焊、或螺栓銜接進行一次全面查看;在每次運用前,也應進行查看。
7.5纜風繩與扒桿頂部及地錨的銜接應結實牢靠;纜風繩與地上的夾角一般不大于45°;纜風繩與架空輸電線及其他帶電體的安全間隔應不小于表16-2的規(guī)則。
7.6地錨的散布及埋設深度應根據地錨的受力狀況及土質狀況確定。地錨坑在引出線露出地上的位置,其前面及兩邊的2m范圍內不得有溝、洞、地下管道或地下電纜等。地錨埋設后應進行具體查看,試吊時應指定專人看守。
7.7因為裝置斜臂扒桿而使建筑物的單個部分添加符重的,必要時應采納加固辦法,并應事前征得有關單位的贊同。
三、起重工用具運用安全規(guī)則
1、鋼絲繩、纖維繩(麻繩、棕繩、化纖繩)
1.1鋼絲繩的運用,應按照制造廠家技能規(guī)范的規(guī)則。如果沒有廠家技能規(guī)范的規(guī)則時,應按GB8918-2006《重要用途鋼絲繩》的規(guī)則從鋼絲繩上取樣實驗,以確定該鋼絲繩的技能功能。鋼絲繩運用重應加強壽數辦理,嚴厲按附錄J的有關規(guī)則按月查看;運用抵達壽數期,外表無缺的也要作廢。其他繩子也要遵循同一準則。鋼絲繩的查看作廢,除應契合GB/T20118-2006《一般用途鋼絲繩》的要求外,還應按照GB/T5972-2006《起重機用鋼絲繩查驗和作廢有用規(guī)范》進行查驗和查看。
1.2鋼絲繩應按其力學功能選用,并應裝備一定的安全系數。鋼絲繩的安全系數及合作滑輪的直徑應不小于表4的規(guī)則。
表4鋼絲繩的安全系數及合作滑輪直徑
鋼絲繩的用途
|
滑輪直徑 D
|
安全系數 K
|
||
纜風繩及拖拉繩
|
≥ 12d
|
3.5.
|
||
驅動方式
|
人 力
|
≥ 16d
|
4.5
|
|
機械
|
輕 級
|
≥ 16d
|
5
|
|
中 級
|
≥ 18d
|
5.5
|
||
重 級
|
≥ 20d
|
6
|
||
千斤繩
|
有繞曲
|
≥ 2d
|
6~8
|
|
無繞曲
|
|
5~7
|
||
地錨繩
|
|
5~6
|
||
捆綁繩
|
|
10
|
||
載人升降機
|
≥ 40d
|
14
|
注d為鋼絲繩直徑。
1.3繩子在運用前應仔細查看,鋼絲繩應避免打結或扭曲。
1.4鋼絲繩不得互相直接套掛銜接。插編式鋼絲繩吊索、環(huán)繩及用編結法銜接鋼絲繩時,其插編結合段長度不應小于鋼絲繩直徑的20倍,且不小于300mm。吊索及環(huán)繩應經1.25倍答應作業(yè)荷重的靜力實驗合格后,方可運用。
1.5在吊起重物時,其繩子間的夾角一般不大于90°,最大不大于120°。
1.6在任何狀況下制止鋼絲繩與電焊機的導線、其他帶電體、灼熱物體或火焰觸摸。
1.7通過滑輪或滾筒的鋼絲繩禁絕有接頭。往滑輪上纏繩時,應注意松緊,同時不使其扭卷。起重機的起升組織和變幅組織不得運用編結接長的鋼絲繩。
1.8鋼絲繩不得與物體的棱角、銳邊直觸摸摸,應墊以半圓管、木板等,避免鋼絲繩受損害。
1.9鋼絲繩在機械運動中不得與其他物體或相互間發(fā)生沖突。
1.10鋼絲繩端部用繩卡固定銜接時,繩卡規(guī)格應與鋼絲繩直徑相適應,繩卡壓板應在鋼絲繩首要受力的一邊,繩卡間隔應不小于鋼絲繩直徑的6倍,繩卡的數量應不少于表5的要求。繩卡銜接的結實狀況應常常進行查看。對不易挨近處,可選用將繩頭放出安全彎的方法進行監(jiān)督。
表5鋼絲繩端部固定繩卡的數量
鋼絲繩直徑( mm)
|
7~ 18
|
19~ 27
|
28~ 37
|
38~ 45
|
繩卡數量(個)
|
3
|
4
|
5
|
6
|
兩根鋼絲繩用繩卡搭接時,除應恪守上述規(guī)則外,繩卡數量應比表16-5的要求添加50%。
1.11鋼絲繩、纖維繩均應在通風杰出、不濕潤的室內保管,要放置在架上或懸掛好。鋼絲繩應定期上油,纖維繩受潮后應加以枯燥,在運用中應避免碰到酸堿液或熱體。
1.12鋼絲繩上的塵垢及干枯的潤滑油,運用抹布和煤油將其鏟除,禁絕運用鋼絲刷及其他鋒利的工具鏟除。
1.13麻繩、纖維繩用作吊繩時,其許用應力不得大于0.98N/cm2。用作綁扎繩時,許用應力應下降50%。有霉爛、腐蝕、損害者不得用于起重作業(yè);有斷股者制止運用。
1.14纖維繩在濕潤狀態(tài)下的答應荷重應削減1/2,涂瀝青的纖維繩應下降20%運用。
1.15制止在機械驅動的狀況下運用纖維繩。
1.16堵截繩子時,應先將預訂堵截的兩邊用軟鋼絲扎結,避免堵截后繩子松懈。鋼絲繩在堵截前每邊需求扎結的道數為:麻心鋼絲繩3道,鋼心鋼絲繩4道。
2、卸扣安全運用規(guī)則
2.1卸扣應是鍛造的,并通過熱處理,制止運用鑄造卸扣。禁絕超負荷運用。卸扣不得橫向受力。
2.2卸扣的銷子不得扣在活動性較大的索具內。
2.3不得使卸扣處于吊件的轉角處。
3、吊鉤安全運用規(guī)則
3.1吊鉤應有制造廠的合格證等技能證明文件方可投入運用,否則應經校驗,查明功能合格后方可運用。新吊鉤應做負荷實驗。
3.2起重設備中所用的吊鉤和吊環(huán),運用鍛成的或用鋼板鉚成的,禁絕運用鑄成的或用鋼條彎成的。有裂紋或顯著變形的禁絕運用,也禁絕在吊鉤上焊補或在受力部位鉆孔。
3.3吊鉤應設有避免脫鉤的封口穩(wěn)妥設備。
4、滑車及滑車組運用安全規(guī)則
4.1滑車及滑車組運用前應進行查看,發(fā)現有裂紋、輪沿破損等狀況者,不得運用。
4.2在受力方向變化較大的場合和高處作業(yè)中,應選用吊環(huán)式滑車;如選用吊鉤式滑車,應對吊鉤采納封口穩(wěn)妥辦法。
4.3滑車組運用中,兩滑車滑輪中心間的最小間隔不得小于表6的要求。
表6滑車組兩滑車滑輪中心最小答應間隔
滑車起重量( t)
|
1
|
5
|
10~ 20
|
32~ 50
|
滑輪中心最小允許距離( mm)
|
700
|
900
|
1000
|
1200
|
4.4滑車禁絕拴掛在未經核算的結構物上。運用開門滑車時,應將開門的鉤環(huán)緊固,避免鋼繩主動跑出。
4.5拴掛固定滑車的樁或錨,應按土質不同狀況加以核算,使之埋設結實牢靠。如運用的滑車可能著地,則應在滑車底下墊以木板,避免垃圾竄入滑車。
5、千斤頂運用安全操作規(guī)程
5.1運用前應查看各部分是否無缺。油壓式千斤頂的安全栓有損壞、螺旋式千斤頂或齒條式千斤頂的螺紋或齒條的磨損量達20%時,制止運用。
5.2應設置在平坦、堅實處,并用墊木墊平。千斤頂應與荷重面筆直,其頂部與重物的觸摸面間應加防滑墊層。
5.3制止超載運用,不得加長手柄或超過規(guī)則人數操作。
5.4運用油壓式千斤頂時,任何人不得站在安全栓的前面。
5.5在頂升的過程中,應跟著重物的上升在重物下加設穩(wěn)妥墊層,抵達頂升高度后,應及時將重物墊牢。往下放時,應隨重物下放高度逐漸撤去墊板。
5.6用兩臺及兩臺以上千斤頂同時頂升一個物體時,千斤頂的總起重能力應小于荷重的兩倍。頂升時應由專人統一指揮,保證各千斤頂的頂升速度及受力基本共同。
5.7油壓式千斤頂的頂升高度不得超過限位標志線;螺旋式及齒條式千斤頂的頂升高度不得超過螺桿或齒條高度的3/4。
5.8制止將千斤頂放在長期無人照料的荷重下面。
5.9下降速度應緩慢,制止在帶負荷的狀況下使其忽然下降。
6、手動鏈條葫蘆安全操作規(guī)程
6.1運用前應查看吊鉤、鏈條、傳動設備及剎車設備是否杰出。吊鉤、鏈輪、倒卡等有變形時,以及鏈條直徑磨損量達10%時,制止運用。
6.2兩臺及兩臺以上鏈條葫蘆起吊同一重物時,重物的分量應不大于每臺鏈條葫蘆的答應起分量。
6.3起重鏈不得打扭,亦不得拆成單股運用。
6.4不得超負荷運用,起重能力在5t以下的答應一人拉鏈;起重能力在5t以上的答應兩人拉鏈,不得隨意添加人數猛拉。操作時,人員不得站在鏈條葫蘆的正下方。
6.5吊起的重物如需在空中逗留較長時間,應將手拉鏈拴在起重鏈上,并在重物上加設穩(wěn)妥繩。
6.6在運用中如發(fā)生卡鏈狀況,應將重物墊好后方可進行檢修。
6.7懸掛鏈條葫蘆的架梁或建筑物,應通過核算,否則不得懸掛。制止用鏈條葫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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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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